
6月28日,黟县人民检察院司法机关对组织机构笔试舞弊的三名被告做出裁决。此案是民法条文(九)实行以来,金坛高等法院一审的第一例组织机构笔试舞弊案。
经此案查清:金坛某教练车学生科弓果因害怕其C1驾照科目四笔试不透过,于2018年9月19日左右电话号码联络其裁判员黄某帮。黄某联络被告徐先保,徐先保随即联络被告梁昌根,并签订合同酬金。2018年9月21日笔试当天,被告梁昌根将笔试舞弊用的电子元件一般来说在科弓果头上。随即两被告与科弓果一同赶赴黟县检察院交警支队交管笔试服务中心。在科弓果进入考点进行笔试后,被告徐先保负责管理在笔试服务中心楼上奔逃,被告梁昌根负责管理在的士内透过电子元件给童赵志锋标准答案。后科弓果在笔试过程中被主考官发现,两被告遂逃跑。
高等法院经此案认为,被告徐先保、梁昌根漠视法律条文,在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国家笔试中,组织机构舞弊,两被告的犯罪行为显已陈国忠,形成组织机构笔试舞弊罪且系从犯,应司法机关严惩,根据各被告犯罪犯罪行为的历史事实、物理性质、故事情节司法机关做出裁决:对被告徐先保判处徒刑三个月,并徒刑港币6000元;对被告梁昌根判处徒刑五个月,徒刑三个月,并徒刑港币5000元;扣留未登记的等物不予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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